关于停止统一刻制和发放建造师执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350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注册建造师(含一、二级和临时)执业印章不再进行统一刻制和发放,执业印章制作由持有人前往所在地印章厂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式样自行刻制。印章刻制规格及式样详见附件,执业印章数据可在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中查阅。
二、申请人在申请建造师注册相关业务时,不再收回旧执业印章。
附件:印章刻制规格及式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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